服務覆蓋準備、決策、招標采購、施工建設、運營監管和移交退出六個階段。政府實施機構、咨詢機構與特許經營者在每個階段承擔不同職責,咨詢團隊負責將前期論證形成的關鍵機制持續傳遞到采購文件、特許經營協議、投資管理手續、建設管理和運營評價中。
全過程管理的重點不是增加程序,而是保持口徑一致:方案中的收入邊界、投資規模、風險分配和績效要求,需要在招標條件、投標響應、協議條款、項目公司執行和監管評價中能夠逐項對應和追溯。

梳理區域或行業項目儲備,從項目屬性、收費機制、需求基礎、資產邊界、建設條件和投資管理方式等維度開展初篩。必要時對多個項目的建設時序、資源協同和運營關系進行總體謀劃,但不以不相關項目“肥瘦搭配”替代單體項目的經營性論證。
圍繞項目概況、建設內容、產出標準、運營服務、特許經營范圍和期限、投資建設責任、回報機制、價格調整、風險分配、監管安排和移交條件編制特許經營方案,并支持實施機構履行方案審核程序。
建立需求、價格、收入、成本、投資和融資聯動模型,開展基準情景與敏感性分析,識別項目收益對流量、價格、建設成本、運營成本和融資條件的敏感程度。符合條件的建設資金支持應與項目資本金、社會資本投資和融資安排合規銜接,不作為運營補貼或最低收益兜底。
通過市場測試驗證潛在投資人的參與意愿和關鍵商務條件,合理設置資格條件、評審規則及投標邊界,支持公開競爭選擇特許經營者。同步編制采購文件和特許經營協議,協助開展澄清、談判和簽約,避免方案、招標條件與協議條款相互沖突。
將建設標準、公共服務要求、價格機制和風險分配轉化為履約臺賬與績效指標,支持建設期管理、運營評價、信息公開、價格調整、中期評估、重大邊界變化處理和項目移交。需要調整協議時,以事實變化、合同約定和可復核測算為基礎提出處理建議。

階段與主要成果對照

方案適用于收費公路、軌道交通、停車設施、供水、燃氣、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具備經營收入基礎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,也適用于存量項目經營邊界調整、協議再談判、履約評價和移交準備。具體是否采用特許經營模式,應結合現行政策、行業管理要求、項目現金流和市場測試結果逐項判斷。
具體項目將根據發起主體、行業領域、項目成熟度、建設內容、收費基礎、存量資產情況、社會資本參與條件和審批環境確定服務范圍。政策適用性、財務測算和市場測試用于輔助決策,不替代有權部門的審批、核準、備案或行政監管結論。
業務資料中的項目經驗用于說明服務能力,不直接作為新項目的收益、工期或落地成效承諾。所有預測參數、交易條件和績效指標均需以項目盡調、正式批復、市場反饋和協議約定為準。
核對政策適用范圍、行業管理要求、項目屬性、使用者付費基礎和現有審批條件,形成初步實施邊界。
梳理建設內容、資產和權利邊界,開展需求、價格、收入、成本、投資及融資條件分析。
設計特許經營范圍、期限、回報機制、風險分配、價格調整、監管和移交安排,完成財務測算。
面向潛在社會投資人和金融機構開展市場測試,根據反饋校驗交易條件和競爭邊界。
支持采購文件、資格條件、評審規則和協議文本編制,協助澄清、談判及簽約。
協助銜接核準、備案或審批要求,將方案和協議機制轉化為建設運營監管、績效評價和移交安排。